癌症晚期患者,忍受着生不如死的折磨,要求安乐死,合法吗?
目前是否合法,不是个人说的算,得需要国家法律指导,需要有制约。期待国家立法“安乐死”,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当绝症患者被病痛折磨的生不如死的时候,求死是他们的最大愿望,让他(她)有尊严的离开这个留恋的世界,安乐死是最好的选择。
我认为很人性化的合法,安乐死对病人是一种解脱,对家人是减轻负担不管是经济上还是情感上?人说度日如年很难过但是想一想病人他们是每秒每分都在痛苦,我真的不知道世上还有什么词来形容他们的痛苦,所以说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国家发生的案件大多都是判了刑的【江西钟某杀人案,贵州徐某某病榻前勒死父亲案,上海梁某某电击母亲案等】,需要指出的是陕西汉中夏某某安乐死案被视为中国首例安乐死案,法院最终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判决被告人无罪。所以目前国家并未将安乐死合法化,一旦为他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是趋于对生命的敬畏,千百年来莫不如是,没有西方那种个人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极为重视个体意志的文化氛围。
简言之,可能我们国家很多人都不能接受安乐死这样的观点。除了病症患者,他们的家属亲人能接受吗?尤其他们孝顺的话,谁不希望自己的亲人在世呢?尤其社会公众对家属的选择进行的评价。
即便在西方社会,如果要进行安乐死,也是有争议的,比如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拔除食管13天后离世,其事件震动了美国,官司也打到了最高法院。
目前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也规定有6个月以上到7年以下的刑事责任。目前荷兰、比利时等国家才有安乐死合法化的举措。
更何况在我们国家传统意识还很强的情况下呢?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面对痛苦不堪的病症患者,无法有效救治,那么给予生命最后的尊严和自由选择,立法化,突出个体自愿,无痛苦,强调个人人格尊严,重视个人生命的质量与尊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毕竟,这类问题的不断涌现也先慢慢觉醒全体民众的意识,逐步地为安乐死立法化奠定基础。
妻子因为你得了重病选择跟你离婚,你能接受吗?
看什么情况吧:1,如果是很快就挂的重病,比如一个月左右的,比如脏器衰竭?突发啥快死的重病?救就不要救了,费钱,至于婚姻?个人希望老婆能不离婚,照顾与否无所谓,主要是在自己死亡后能帮忙火化掩埋一下,并能帮忙安慰下我父母,毕竟父母年纪大了,怕顶不住……2,如果本人得了慢性重病即肯定治不好,又尼玛花钱,但是又一时半会死不了的病,比如癌症中晚期,不管老婆提不提离婚,个人都会和老婆离婚,尼玛,自己又没有啥钱,一辈子没有让老婆过上好日子,难道还忍心让老婆在自己离世前多过苦日子?至于死亡后的问题?尼玛,一时半会死不了的病,自己慢慢宽慰父母,好好陪伴下就是了……当然,以上观点只针对于自己重病,如果是自己老婆重病,作为男人,离毛线啊,尽自己最大努力,咱能治疗到什么程度就到什么程度,不管生死,那都是自己的老婆!!……写在最后,不用指责个人说假话,尼玛,和你们说假话又没有什么好处……
如果是我,我选择接受。只不过我有一个要求,我可以把夫妻共同的积蓄多给妻子一部分,盼她今后过得好病就不治了,最好安乐死。
离婚后,希望妻子离婚不离家,等我死后,送我最后一程。也不枉夫妻一场。
这要看情况了!一种是在家庭经济基础上能治好的情况下,为了钱选择离婚。这个就有点说不过去了,只能怪你自己眼瞎。第二种呢,在家庭经济基础上治不好的情况下,那就离吧,别救了。何苦拖累他人把后事准备好。该干嘛干嘛。男人嘛!生死看淡,不服就干,走就要走的洒脱
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大实话:无论以任何方式剥夺他人生命都是违法的,此事不合法理,但是情有可原,建议从轻处罚。
内蒙古一男子常年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因为母亲感觉生活不顺利,要求儿子协助自己自杀。而李某是个孝顺儿子,不愿意做出这等不孝之事,但是经不住母亲苦苦相逼。最终,李某选择将母亲和自己绑在一起,骑着摩托车坠入河中。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而母亲溺水身亡。
一开始我看这个报道时,我以为是故意编造谎言,是男子为自己杀害母亲的犯罪事实找借口。但是,当我详细了解了事件真想以后,才发现:原来李某真是一个大孝子,只是,这是一种“愚孝”。过度的“愚孝”才导致他做出了如此冲动的举动!
第一;李某的做法应该是一时昏头头脑所致。因为李某的母亲已经常年瘫痪在床,自己也是在身边照顾了很长时间了。要是真的想要母亲的命,早就做了。另外也是完全是不用采取这么危险的方式的。
并且李某的亲戚和邻居也证实,李某平常很孝顺母亲,警方也没有查到李某之前有过犯罪前科。所以,其供述应该属实确实是一时糊涂,做了傻事!
第二;李某的儿子称,自己在8岁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因为父亲没有经济能力,也没有给过抚养费,所以自己就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并且李某的儿子认为其父亲有自闭症,因为家里的大门总是关着,父亲和奶奶也总是把自己关在家里,不愿意过多地和外人接触。
作为一个男人,传统意义上来说本应该是家里的经济顶梁柱。但是,李某却因为个人原因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虽说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是对于子女的养育也是作为父亲的职责。这一点来说,李某做的显然是不到位的。
第三;李某的母亲也是有问题的,为了自己早点脱离痛苦,竟然同意了儿子“一起自杀”的要求。说难听一点,这真的是“老糊涂”的。李某今年49岁,其母亲至少也应该有70岁了,已经到了知天命的年纪了。却联合儿子做出这等糊涂事,真的是很不应该!
诚然,逝者已去,我们也不应过多的谴责。对于这样一对母子来说,可能这样的做法才能从根本上获得解脱吧。只愿逝者安息,活着的人能够更好地活下去。也希望法律能够给予更大的宽恕。 母亲已经离开。我想,李某的母亲应该更希望看到的是儿子可以好好地活下去吧!
人世间最悲痛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在”。最后,祝愿天下间所有的母亲能够身体健康,长命百岁!临近年关了,出门在外的游子也要早点回家,多陪陪家里的老父老母!
对于这件事,大家认为该从轻处罚李某吗?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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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困苦到什么程度?以至于娘俩相约一起自杀。读这新闻,本人心里酸酸得无法言表。可以想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对今后的生活看不到任何希望,想尽早解脱,不再拖累儿子,所以才告诉儿子不想活的念头。而49岁的儿子同样生活困顿,意志消沉,或许早有作以了断的想法,只是担心老母亲无人照顾。现在母亲主动提出来了,所以娘俩才会一拍即合,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起案件,发生在内蒙古。因生活不顺,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并尝试解救他母亲,然而并未成功,母亲溺亡。2017年12月21日,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读到这,或许有人会说,这儿子一定是个孽子,不孝顺。其实,案件发生前,据亲戚邻居证实,李某是个大孝子。母亲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都是他照顾。特别最近两年,老人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常年累月都是李某,无微不至服侍。对此,邻里百舍,都赞不绝口。而且因为照顾母亲,不能走远,儿子只能就近打打短工,干点零活,钱挣得少,一月才300多元,又没有低保,娘俩只能相依为命,艰难度日。 曾有亲戚提出每月资助他们娘俩100块钱,但是被李某拒绝了,他说他有能力养活母亲。可是没想到,最终还是因为生活艰难,娘俩一起赴死。
当被河水吞没的那一刹那,儿子一定后悔了。都撑这么多年了,怎么也得继续撑下去啊!再苦再难,也不能这样带着母亲一起死呀!但是于事无补,因为为时已晚。当他想解救母亲,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了。母亲已随摩托车一起沉入了河底。待他爬上岸,回家再次自杀时,被逮捕,想自杀也没有机会了。
相约自杀,一方去世,一方苟活,苟活者会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如果是有意蓄谋,假借相约之名,行谋杀之实,严重的要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等重刑。而经公安部门和法院调查取证。本案中李某,平时非常孝顺,确实是因生活困难才和母亲相约自杀,所以从轻宣判。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无价,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活着,才有希望,命都没了,什么都便都没了。有多大的困难,多大的坎,过不去?逼自己一把,或许努力加时运,说不定什么时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一切都会好起来呢!
还有,无论情愿或不情愿,我们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相约自杀也不行,也是故意杀人。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把绝望者,从困顿和生活绝境中,拉回来,那才是我们需要做的,才更有意义。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胡美美就系统的谈一下相约自杀这码事吧。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两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行为多发生在男女恋人,夫妻之中,近年来又流行以QQ自杀群为形式的陌生人网上相约自杀。在现实生活中,其又分为三种形式:1、共同自杀者之间仅有共同自杀的意愿,但各自独自实施自杀行为,整个自杀过程互不干预。2、共同自杀者共同准备自杀工具和选择、布置自杀场所,但整个自杀行为由各自独自实施。3、共同自杀者不仅有共同自杀的意愿,同时相互帮助完成自杀行为,或由个别人帮助其他人完成自杀行为。根据三种形式的不同,中途放弃自杀者和自杀未遂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不同,第1种最轻,第之种次之,第3种最重。在司法实践中,第1种相约自杀者往往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种自杀者因为有帮助提供自杀条件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第3种情况因为相约自杀者中有人直接实施了杀死他人的行为,所以其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定罪量刑。
本案中就属于第3种相约自杀行为,涉案男子实施了杀死自己母亲的杀人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责任。因为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案件中涉案男子又没有自首等情节,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其刑期不可能低于三年。客观而言,判其五年量刑略重。胡美美律师分析,其刑期略重的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点:
一、其母亲已经死亡,两人相约自杀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并不能排除涉案男子以相约自杀为名杀死母亲以减轻生活压力的可能性。
二、涉案男子单独实施了杀害母亲的全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其母亲对于自杀完全丧失了主动性,涉案男子在杀死母亲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大。
三、因为系完全丧失行动能力的病人,涉案男子在放弃自杀后负有更重的救助母亲的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救助行为。
四、涉案男子家境极度贫寒,没有得到最好的刑事辩护。
最后,胡美美想说:不到万不得已,又有哪个孝子残忍到突然要去杀死自己的母亲。如果不是对生活绝望,谁又会和自己的母亲相约自杀。逝者以往,生者还要生存,善待这个可怜的男子吧。争取服刑期间多减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