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击案嫌疑人被击毙枪击案嫌疑人被击毙视频_如果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正在街头持刀追砍行人,请问警察是否有权直接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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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正在街头持刀追砍行人,请问警察是否有权直接击毙?

警察看见有人正在砍人只能立马行动,枪击算是正常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击毙或者被控制以后才能查清他的身份包括是否精神病人。

他在犯罪时看去像个精神病人,我可以认为装疯,附近群众说他精神病人,我可以认为群众消息来源错误,除非精神病医院医生在场证明,不过几率太低。所以最正确的做法就是不管其他立即行动。不然稍有延误,无辜者会丧命。

这个问题要看怎么说,情分不得已,一般是不能的!

具体说,据资料称,“有权利,因为警察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人身安全,不管他有没有精神病;也不管他要杀的是谁”!

“但,不是万不得已,警察是不能开枪的”!

“他如果攻击警察了,警察有权向他开枪,袭警罪加一等”!

据我所知,像这种情况,一般要请专业人员及家属到场,进行心理安抚,稳定情绪后;或疏散人群后,问题能及时处理的!

仅参考!

谢邀!

你问我?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公安部门!我建议用麻醉,毕竟,杀人犯法,可以最大剂量的药倒,而且此人极度危险,既意识不清醒,又持刀行凶,虽秉持法律,不能直接射杀,但要有效控制。好像,有些犯罪分子,经速度报告,可以射杀的?

沈阳押钞员枪杀储户案的最终审判结果?

最后是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隶属于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的押钞员朱宏林和运钞车车长赵大翔被警方带走审查。朱宏林被刑事拘留,车长赵大翔在接受调查后,其车长的职务被停止。具体赔偿协议内容法庭不对外宣布。

美国男子跪地投降被警察射5枪击毙,涉事警察无罪释放,你怎么看?

这个事件有三个角度,是不在美国的人很难体会到的。

一是我在别的回答中说过的(),美国因为枪支泛滥,导致警察执法时精神高度紧张,对方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怀疑成要掏枪袭警,于是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起见,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下手为强,就算事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武器也没有袭警意图,也仍然有警察局和警察工会帮忙擦屁股(见下),基本上不会遭到什么惩罚。所以一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根本懒得去仔细区分对方是否真的要袭警、有可能袭警杀了就是杀了。像这个案子里,其实对方明显酒醉,且在枪口面前害怕而无法理解警察命令,乃是人之常情,但警察根本不管这些。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比如堪萨斯州两个CoD的玩家发生争执,其中一人打电话报警,撒谎说另一个玩家住址发生了杀人案,让警察赶紧去。可是另一个玩家给出的是假地址,和这件事完全无关的年轻人刚给警察开门就被警察枪杀了()。最后这些警察,只要自称担心受到人身威胁,基本都不会受到起诉。

二是警察局和警察工会在地方政治中势力强大。虽然这一点在明面上看不出来,但想象一下假如你是州里的一名检察官,负责调查某警察滥杀无辜事件,你需不需要到警察局调查取证,需不需要警方的配合?如果警方不配合,你的取证工作很难完成。或者警方表面上配合,但私底下巡逻执法时怠工几天,让城市治安混乱几天,公众不满几天,然后警察局长出来诉苦,说我们这些警察这么辛苦危险为人民却还要遭到政治迫害云云,舆论马上就转向了警察方。你作为检察官,上下都会有各种压力让你把这个案子轻轻放下。以前绝大多数滥用警力案件,最后都是这么了解的,警察当然有恃无恐。

三是警察素质越来越低。这一方面是因为警察待遇确实不算特别好,另一方面是十几年前巡回法院判过一个案子,原告是一个参加警察考试却被拒入职的人,警察局拒他的理由是认为他智商太高(125)不适合担任警察工作,因为警察工作很枯燥、需要服从命令不需要太多思考,所以适合智商低的人(警察局招人的平均智商是104-105)。这人当然不服,告上法院说警察局搞歧视。没想到法院居然支持了警察局的主张,原告只好改行去当狱警(也就是说美国人认为警察的智商应该比狱警低……)。在这种奇葩的判决下,美国警察素质每况愈下便理所当然了。素质差了,就更难以、或者更不愿意在执法时详细区分对方的心态和动作,只想着一枪过去解决问题了。

所以说,还是生活在我们自己的国家好啊,中国现在虽然不如美国富裕,但论国家安全和治安环境,我想还是优于美国的。至少在中国,只要你不是穷凶极恶,不会担心被击毙,在美国,你就要老老实实的,否则随时可能被击毙。

其实视频里有很多细节,和大家探讨一下。

1.警察的着装和配枪。他们不是路上随处可见的巡逻警察,美国的巡警配备的都是手枪,而他们使用的是微型冲锋枪,说明当时的事态已经不是在某个走廊偶遇他们这么简单,而警察是获悉现场有严重暴力犯罪才如此全副武装。

2.男子跑出来之后,警察问“里面是否还有别人”,男子回答了“没有”。到这里,警察是否相信该男子的话,里面是否真的没人了?这是存疑的。所以,警察要求男子做各种奇怪的动作,目的无非三点,让男子没有用身体做出各种暗号的机会,不给男子掏出武器的机会,以及让男子靠近自己,最后才可以搜身,在完成这些动作之前,这个男子都是可疑的危险分子。

3.男子在地上移动的时候,有个明显的抓取腰间物品的动作。虽然事后证明男子没有随身携带武器,但这个动作在高度紧张的时候,无疑是极其致命的,哪怕只是腰部有点痒,或者提裤子都会被认为是“有威胁”的动作,后果可想而知。

4.为什么连开数枪?这是美国警察的习惯,只要开枪,必须击毙,不像国内还会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打手脚这种非致命部位?”不存在的!除非上级明确要求活捉。

所以,要评价这件事,只能说这个男子虽然死的很冤枉,但是,警察的处置流程没有问题,法院的审判结果也是合(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