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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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69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976号、79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如下:

康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2018粤03民终7669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中天”)等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其及其债务担保人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88号】。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后续进展,请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1日、2018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诉讼申请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在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亿信中天等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8粤03民终7669号】。

(二)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上诉人: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者韶军、赵笑雁

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新疆佳兆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两原审被告均未到庭应诉、答辩,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10元,由上诉人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者韶军、赵笑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18粤03民终7672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沃”)等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其及其债务担保人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92号】。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

在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沃德沃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沃德沃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沃德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案件法院裁定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桂云、刘宇

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说明

上述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但沃德沃公司未按法院裁定结果执行,赛格实业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案号(2018)粤0304执41352】。

三、(2017)粤0304民初7976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网科技”)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康网科技及其公司担保人等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7976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二)案件法院判决情况

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144,253元;

2、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5,144,253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144,2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

4、被告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判项一、二、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3,798元,由原告负担114元,五被告负担53,684元。

四、(2017)粤0304民初7977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能数码”)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润能数码及其债务担保人等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7977号】

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5,251,097.4元;

2、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15,251,09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3万元;

4、被告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对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判项一、二、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5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20,250元,由原告负担725元,由五被告负担119,525元。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公司已在2017年度计提了9,101,421.37元的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有利于本公司,但案件判决尚未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6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976号、797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13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20日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69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976号、79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如下:

一、2018粤03民终7669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中天”)等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其及其债务担保人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88号】。 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后续进展,请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3月1日、2018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的诉讼申请收到法院案件受理通知的公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在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亿信中天等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8粤03民终7669号】。

(二)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情况

上诉人: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者韶军、赵笑雁

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新疆佳兆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两原审被告均未到庭应诉、答辩,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10元,由上诉人深圳亿信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者韶军、赵笑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18粤03民终7672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沃”)等被告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其及其债务担保人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5092号】。 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

在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后,沃德沃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沃德沃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沃德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案件法院裁定情况

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桂云、刘宇

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德沃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说明

上述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但沃德沃公司未按法院裁定结果执行,赛格实业已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案号(2018)粤0304执41352】。

三、(2017)粤0304民初7976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网科技”)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康网科技及其公司担保人等被告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7976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二)案件法院判决情况

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144,253元;

2、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5,144,253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144,25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万元;

4、被告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判项一、二、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康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8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合计53,798元,由原告负担114元,五被告负担53,684元。

四、(2017)粤0304民初7977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赛格实业与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能数码”)等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赛格实业将润能数码及其债务担保人等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04民初7977号】

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易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5,251,097.4元;

2、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15,251,097.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3万元;

4、被告肖青山、周荣华、安化县梅山小额贷款对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判项一、二、三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5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20,250元,由原告负担725元,由五被告负担119,525元。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公司已在2017年度计提了9,101,421.37元的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有利于本公司,但案件判决尚未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6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767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976号、797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413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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