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律师开庭遭暴力执法怎么办_律师和法官串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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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串通怎么处理?

律师串通法官,导致案件一方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如果律师有行贿,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法官和律师的刑事责任。

如果其行为够不上犯罪,但违反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规定或职业操守,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是进行行政管理处罚和行业惩戒。

如果败诉方的律师也接受惩罚会如何?

这个问题算是异想天开,完全没懂律师是干什么的!说到底,律师只是代理人,是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那些事情都是客户自己已经做了的。出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决,就请律师协助。如果他们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就是胜诉了,从而获得的利益跟律师没有半毛钱关系。如果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就是败诉了,其结果也需要自己承担。难道有律师陪绑的道理? 谁做的事情,谁需要自己负责。就像一个人,整天胡吃海塞,把身体搞坏了,到医院来,却已经是病入膏肓。难道要医生为他的身体不好负责吗?当然,每个行业都有纪律,如果律师违反职业纪律和操守,那么也是可以追究他的责任的。但是,这仅仅限于职业纪律方面的,和客户自己的纠纷无关。

那可能律师只会按照成功率来工作,不存在什么为坏人辩护,很多所谓的坏人在当时只能算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这种事,说实话,真的算是天知地知 你知我知了,到最后还是依照的是犯罪者自己吐露的事情为准,你再多的证据也是从心理上去逼迫别人而已。举个例吧,如果一个三四线女明星告娱乐圈很多大导演跟她有潜规则,律师给她辩护成功吗,律师如果也要担责的话,这种虽然正义的事,但肯定不会成功的,那么社会会更接近于之前讨论的到底扶不扶老年人的问题,人心会更注重对己的利益。

这个得搞清楚四个问题:

第一,败诉的界定,一审或者二审,都有可能以调解结案的,这个时候就没有所谓的胜败之分,法院的判决是依照法律来平衡矛盾的,如果分胜败的话,律师会抠字眼;

第二,当事人的利益,原告或上诉人提诉讼请求法官才会考虑,律师也不能判定,判决下来前谁都不知道胜败;

第三,信息交流,当事人可能会隐瞒、歪曲或者捏造部分事实,这下律师不就被坑了嘛,这就会加剧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第四,律师的职业,律师是临时受雇于当事人,不过是为了寻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来这么一刀,律师要斟酌,会降低诉讼效率。

如何评价樊一良律师看守所故意伤害,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因为在看守所会见排队的问题,与律师同行发生了互殴,结果造成了71岁的老律师四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因为故意犯罪,最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这算是因为会见难引发的刑事案件。想以前,我们这边的看守所会见同样如此。因为会见室少,提人收人慢,羁押犯罪嫌疑人又多,导致会见效率极低,会见难度极大。为了会见,多数律师早上四五点便到看守所排队。正是如此,因为会见排队及到场时间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不过大家还是比较理性,最后没有发生这样的刑事案件。后面通过扩建会见室,引入预约会见系统,解决了现场排队问题。确实,科技在进步,科技赋能律师会见,不仅给大家提供便利,也减少纠纷产生。但现在,会见难得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我们现在大力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会见更是频繁。所以我们有关部门也应当重点解决会见难问题。

相关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起诉书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判断。樊律师(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到对方有过错,但并未涉及正当防卫。

律师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的一大难题,从老的会见难(原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批准),到新的会见难(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主要就是指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需要遵照看守所的规定排队会见,各看守所规定不一,有电话预约的,也有网上预约的,还有现场排除取号、现场律师证排队的,甚至一个城市内不同区的看守所规定都不一样。

打个比方说吧,您赶着上班正在排队买早点,突然有人插队,您心里肯定不舒服,遇到这种情况,有人选择沉默,也有人选择出面制止,以致于发生纠纷。网上也有人说,2018年时(樊律师案发时),北京海淀区看守所早上一大早4、5点去排队都可以看到更早的同行。如果此时的樊律师也是一大早过来排队,突然有人插队(我并不是说受害人就是插队了,或许有其他原因,双方理解不一,因为起诉书上说“因为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他心里肯定很恼火,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情绪激动了,也有可能。

事实的本身,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需多言。但是,樊律师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应当对互殴行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应当采取克制的手段。我有一律师朋友,到外地开庭,开庭前对方提交证据,但不同意将证据交给我这个朋友,双方发生争议,一个非要要,一个非不给,本地律师突然一拳打到我这个朋友脸上,血流满面,我这朋友选择的是隐忍。

在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不管您是否有理,出了这个事情,大家都不原因看到,何必苦苦相逼,非要处于重型呢?“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难道不好吗?再拿上面我提到的那位去外地开庭的律师朋友,对方律师真诚悔过,我朋友也谅解了他,毕竟是同行,不谅解的话,这个年轻律师就断送了律师生涯,这样以德报怨,增进福祉,岂不美哉!

再从看守所方面考虑,为什么就不能切实地解决律师会见难得问题,有很多看守所会见室不够用,在现有条件下,将原来的会见室一隔为二(新刑诉法将律师必须二人会见修改为可以一人会见),这样律师会见室数量就增加了一倍,另外,在没有公、检、法办案机关使用提讯室时,为什么不开放提讯室给律师使用(需事先征得律师同意)。

还有当地律师然道不知道律师会见难的现在吗?为什么就不能出面与监管单位协调沟通,为律师提供服务?

由这个可以看出我国律师的水平。

群众大可不必迷信律师。照道理,取得律师资格证最起码是本科学历,这意味着律师最少经过十六年的教育的。

十六年的文化教育,经过多少德育道德品德教育呀,还有后面几年的法律学习,可惜在一个小事情上打回了原形了。

两律师因排队引发纠纷而互殴,烂记于心的各种法律法规呢?如何让没学法的群众服气呀!

自身是学法的,而且是专业律师。本应模范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可惜,两律师的行为让人大跌眼镜,让群众情形以堪呀!

专业律师法律意识淡薄至此,不知监管单位作何感想!不要相信律师会为了公平正义而挺身而出,关键还是靠守法,做守规矩守纪律的公民吧!

两律师如此行为,别说《律师法》,就是律师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都没做到,而且此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难以让群众相信律师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两律师此行为应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