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何超找到了吗?
何超找到了。
今年2月17日,修文县龙场镇居民赵某与前夫何某某来到修文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请民警帮助寻找他们失散23年的儿子何超。
“我儿几个月大的时候就离开我们了。”赵某哭着说,何超是她的第二个儿子,23年前被“送”人抚养,结果抚养人突然离世,儿子不知所终,多年来找儿子成为父母的一块心病,“现在何超的大哥已经去世,我们更想儿子了。”
待赵某平静下来,民警采集了二人的DNA血样并送检入全国被拐卖儿童DNA信息数据库。
DNA比对:儿子就在泉州
两个月后,公安部“打拐办”下发的核查单传来了好消息,经全国被拐卖儿童DNA信息数据库比对,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一名叫林某的男子血样与何、赵二人血样所检遗传标记符合遗传规律,根据检验结果,基本可以确定这名叫林某的男子就是赵某与何某某苦苦寻找了23年的亲生儿子何超。
收买被拐卖儿童后再卖怎么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杭州千岛湖失踪女童案最可能的答案是什么?太多的反常线索耐人寻味,结局不容乐观?
不是我乌鸦嘴,但从一些细节看来,小女孩凶多吉少了。因为这两个租客显然是有计划要自杀的,看到这小女孩由爷爷奶奶带,好骗,于是以5000元的红包许诺爷爷奶奶,骗说去做花童,在外面转一圈,想找个理想的地方了结此生。看得出他们想让小女孩死在海里,先带到福建东山海边,觉得不理想(可能人太多,不方便下手),最后选中了象山这片海(偏僻人少,好下手),于是就将女孩溺死在海里,然后自杀。他们有可能是信什么邪教的,需要一个孩子殉葬。
很多时候,延迟决策或过早决策都是一个灾难。
这个事情本来是有一个能够带来较好结果的决策点。
7月3号章爸爸电话里就反对租客带走女儿,4号早上章爸爸得到消息女儿还是被带走了。
4日是一个决定性的决策点,也是最后的决策点。
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要么是让租客立即把人带回来,要么立即报警。
这时,很让人疑惑、遗憾的地方。
7月4日早上,杭州淳安女孩章子欣在家中被租客以当婚礼花童为由带走,随后失联。带走章子欣一男一女俩租客,男的43岁,女的46岁,均系广东省化州市人。经核查,梁、谢两人于7月8日0时许在宁波东钱湖一起跳湖自杀。
这则消息牵动亿万网民的心,失联的九岁小女孩究竟去哪里了,现在何处?网上一时议论纷纷,各种猜测都有。/
有人说小女孩被拐卖了,但是,九岁的小孩已经懂事了,卖家也未必愿意抚养。即使真的被俩租客卖了,那他们为啥要跳湖自杀呢?他们的卖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钱,他们完全可以拿着钱潜逃,怎么会自杀呢?这显然有悖常理。
也有人说,卖家买下小女孩不是为了抚养长大,而是为了获取小女孩身上的器官。他们怕罪行败露,就对拐卖者杀人灭口。也就是说这俩租客不是跳湖自尽,是被人推下去淹死的。但这个说法也站不住脚。众所周知,器官移植是大手术,有着严格的捐献程序,不是随便患者家属随便拉一个人,医生就可以做手术的。
第三种说法就是小女孩遭到毒手,这俩租客知道罪不容恕,便畏罪自杀了。这种说法过于牵强,求生是人的本能,假设小女孩凶多吉少,这俩租客不到万不得已,绝对不会轻易自尽的
总之,女童失联案诸多情节太过反常,俩租客骗走女孩的目的是什么,他们为何要双双自尽呢……太多的反常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只愿小女孩现在平安无事。
拐骗妇女是不是刑事案件?
拐卖妇女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4)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5)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拐卖妇女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如果举报人去跟派出所报案了,发现派出所不立案的话是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之后去维权的。
问:拐骗妇女是不是刑事案件?
答:是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