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遇害案,法院判决赔62万,凶手的两套房父亲称只能赔一套,合理吗?
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判赔62万余元,l凶手的两套房父亲称只能赔一套,合理吗?
不合理。
空姐遇害案,想必大家还有印象,最近该案的民事赔偿判决出来了,法院判决嫌疑人刘振华父母赔偿被害人空姐的父母,包括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2万元,这62万元,需要从刘振华的遗产中(主要是两套房)中赔偿。
但是刘振华的父亲不服判决,提出“其中一套是因为刘振华是独生子女,所以多分了一套,我认为,这一套应该是给我们的,是我们选择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也就是说,刘家儿子名下两套房,他们父母只愿意赔一套。甚至,他还有过隐匿两套房的行为被法官当庭拆穿,其实他是一套也不想赔的。
实际上,其父亲的说法并不合理,应该两套都算入赔偿范围,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两套安置房都是在刘振华名下,就算作他的财产或者遗产了。
其中一套如果是因为独生子女政策多分了一套,但是已经记在了刘振华名下,就属于刘振华的财产,应该在赔偿范围内。原因是,本案比较特殊,由于刘振华和空姐李明珠都已经死亡,民事赔偿的原被告双方就成了他们父母,而实际上,这种民事赔偿,并不会子债父偿,本案因为侵权人已经跳河死亡,那么他的赔偿责任,依然会在他个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不会涉及到他父母的财产范围。
本案中,法院查明,刘振华的遗产主要有越野车一辆以及在两套的60平方米安置房。这些都属于刘振华的遗产,被他的父母做继承,如今民事赔偿判决已出,那其父母就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空姐一家62万,如果有剩余,就是其遗产被父母继承,如果不足62万,缺口部分也不需要其父母承担,并不会出现子债父偿的局面。
在案发后,刘振华父亲曾虚构两套房已经卖出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还提到刘某军持有其与同村村民刘某斌签订的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9日(本案案发于2018年5月5日)。刘某军曾谎称在其子刘振华逼迫下,已将刘振华的两套安置房以30万的价格贱卖用于日常花销。经法院依法传唤刘某斌,刘某斌表示,“购买刘振华的两套安置房”不属实,亦未向刘某军支付30万元的价款。随后刘某军在庭审中也承认了在李明珠被杀案侦破后,虚构卖房隐匿财产的事实。所以,本案的一审判决,应该是公正合理的,这种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判决,能判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本来已经是很难得了。
让他们的家里房产全赔了?然后居无定所生话无着再去杀人,社会稳定因素何在法院会支持吗?你们这帮人怎么想的,公检法是你们自家的吗?这么筒单的道理还辩论个锤子。(声明局外人)
62万对于一个鲜活的生命来说很微不足道,法院在判赔偿金的时候是以刘振华的遗产为限,而刘振华名下有这两套房,当然就要执行这两套房的赔偿了。之所以刘振华父亲觉得只能赔一套,是因为这两套房,一套是刘振华的拆迁安置房,一套是因为他是独生子,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另外补偿他一套,但其父亲认为,生一个孩子是他的决定,这套政策奖励的房子应该归他,而不应该归刘振华。
我个人认为这不合理,为什么政策要对独生子有有优惠政策,主是还不是因为独生子女在以后照顾老人时,要比其他非独生子女家庭更辛苦吗,这个房子就是给刘振华本人的,既然属于刘振华,就应该在被执行的赔偿范围内。
刘振华父亲为了躲避赔偿,在之前还隐匿刘振华的这两套房子,制造伪证说这两套房子已经卖了,钱款还了刘振华的欠款了,结果法院一调查根本没这回事。虽说刘振华父亲也很可怜,但毕竟你的儿子是凶手,人家好好的姑娘无辜受害,你怎么好再隐匿财产、逃避赔偿呢,不能太自私了啊。
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
我们古人六尺巷的故事,怎么就没让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受到教育呢?
现在悲剧发生了,巨大的悲剧发生了,怎么收场?你说怎么收场?
这几天,网上关于莆田案欧某杀人后自杀的事,早已经吵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了。事情的祸根,就是那六尺巷闹的事。
或许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伙们才意识道,当初古人那六尺巷的故事,是多么的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大家真的能够你让一步、我让一点,你让一尺、我让你一丈,事情也就过去了,人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这个时候,题主再来问大家,欧某家的房子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把它建起来?确实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反而是欧某家的事究竟会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些邻居以后究竟该怎么办?以及欧某家的儿子以后到底会怎么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已经成了社会后遗症,成了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欧某这件事情上,欧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的邻居无疑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同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发生的,真的是应该避免发生的,真心希望以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
莆田欧金中砍死邻居2人,重伤3人,逃匿8天以后,在上林村附近一个山洞中被警方发现,在抓捕过程中欧金中畏罪自杀。
欧金中死亡后,刑事程序即告终止,第一欧金中是单独作案,并没有其他同伙,第二本案也没有其他关联犯罪,所以不需要继续走刑事程序。
也就是说欧金中虽然杀人事实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杀人罪罪犯。
刑事程序虽然终止,但民事上的纠纷仍然存在,受害者家属2死3伤,极有可能会向欧金中家属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而这部分赔偿将会从欧金中遗产中进行赔付,欧金中现在主要遗产就是上林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他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范围需要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而本案中矛盾的焦点,也就是欧金中建房的宅基地,引出了当地对于农村建房的很多问题。在发生这种重大人命案以后,必定会衍生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减少农村建房的矛盾冲突跟安全隐患。
欧金中并非上林村土著居民,虽然也姓欧,但跟上林村上欧村民并非近支,其宅基地系三家有矛盾的邻居之一欧某贵哥哥赠予,欧金中与欧某贵哥哥是连襟,欧金中获赠土地后,在上林村建房并定居。但欧某贵认为哥哥将房产赠予欧金中,并未经过其认可,所以在欧金中建房的时候两家爆发冲突,欧金中用钢钎将欧某春右手打成骨折,后被警方采取果强制措施。
但欧金中后来还是建成了400平的房子,并且住了二十多年,到了2016年,欧金中申请旧房翻新,得到了150平的改建手续。可因为旧房跟邻居的遗留问题,欧金中没能如愿建起新房。
首先跟欧金中爆发矛盾的就是欧某贵,其理由仍然是当年哥哥赠予土地并未经过其同意,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撤销。而欧金中一方的说辞则是并非无偿赠予,其给予了欧某贵哥哥置换土地及补偿金,而且也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欧某贵无权撤销。
而欧金中在后山挖路的时候,跟欧某勇一家爆发冲突。紧接着又在圈围墙的时候,跟受害者欧某发一家爆发冲突,结果形成了三家围攻一家的格局。
上林村村委会多方协调,也一度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据村支书透露,因为欧金中妻子一直拒绝和解,所以和解协议无法执行,导致矛盾久久不能解决。
根据当地ZF的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经由邻居签字认可才行,而欧金中虽然取得了审批手续,但却因为邻里矛盾,卡在了邻居签字这一环。由于欧金中是上林村外来人士,宅基地又是赠予获取,跟当地的宗族大户无法融洽相处,村委会也无法强制协调,所以新房一直无法施工,一拖就是六年。
最后欧金中采取极端方式应对了邻里矛盾,自己也畏罪自杀。但因此也引发了上级部门对农村建房的重视,福建省在十月就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以及《关于暂停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及开展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所有在建的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暂停建设,不得施工。各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近期在建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
据网友透露,现在很多拖了几年十几年的建房手续,这段时间都给批了下来,而且很多农村要求四邻签字才能开工的程序也废除了。看来血的教训背后,总能被动催生一系列利民的举措。
可惜这些举措的代价,是三条人命跟三个伤残换来的,实在有点不值,希望以后也不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吧。
停建放弃在这里居住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理由是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完全不适合欧某一家继续在这里居住,无论用什么方法也改变不了与邻居们的关系,去掉这一事件给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许乡村两级会重视类似纠纷的发生,对村民的心理也有相当大的触动。但是,遇到具体事情,化解纠纷的难度依然存在。因为,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权属的认知与现行土地制度的矛盾没有解决。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财产性权益的集体化与继承的矛盾,即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保持法与理的同一性才是重点,才是今后化解土地纠纷关注的重点。